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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毕旺中与程维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旺中,程维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68号原告:毕旺中(忠)。委托代理人:王保存,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维兵。委托代理人:王方明,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旺中诉被告程维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旺中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旺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毕旺中负担。审判员  赵桂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