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刑监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包志权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208号罪犯包志权,男,藏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迭部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迭部林区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迭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志权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4日送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4)陇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8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为,罪犯包志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成绩优异,劳动踏实卖力,考核性记功1次,2015年被授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得行政表扬一次,现获得考核分110分,有实际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门功课成绩优异。该犯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等材料。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志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张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