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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钱越、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