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钱越、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