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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继辉、魏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邹继辉,魏迎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181号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生义,董事长。被告邹继辉,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被告魏迎春,女,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继辉、魏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