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申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绍清、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建平村委会与张绍清、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建平村委会拍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绍清,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建平村委会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绍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建平村委会,住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绍清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建平村委会拍卖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03)徐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绍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绍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绍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