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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友德与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友德,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红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友德(汕头市澄海区葵记玻璃商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林广文、蚁光明,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钦喜,局长。委托代理人杜顺彪,广东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红要。上诉人陈友德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王红要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4)汕濠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友德以其已与原审第三人王红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友德以其已与原审第三人王红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友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友德负担。审判长  陈勇蓬审判员  马希云审判员  黄烈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丹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