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小勇与上海诚通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邮政公司普陀区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梁小勇,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委托代理人杨韧,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诚通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严璇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明霞。被告上海市邮政公司普陀区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沈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勇诉被告上海诚通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邮政公司普陀区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梁小勇负担。审判员  虞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