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7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某出生日期1987年8月28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1年5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6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强制措施201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姓名刘某某出生日期1988年2月29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7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强制措施201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速诉[2015]566号指控事实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住处,分别容留刘某甲、刘某某、刘某乙、杨某某吸食冰毒共计3次7人次。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租房处、鲁XXX0**其车内分别容留王某某、刘某丙吸食冰毒共计3次4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执行起算被告人王某某:刑期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刑期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瑞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杨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