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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利与被执行人汉中汉江彩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利,汉中汉江彩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56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利,男,出生于1968年6月10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执行人汉中汉江彩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王观营村。组织机构代码76255299-5。法定代表人王振杰,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汉区劳仲案字(2013)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文利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文利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张文利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5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150元,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