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和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程和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胡友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亦文,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和凤,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和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国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和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29日,程和凤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与钱立如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由钱立如出借人民币100000元给程和凤,借期6个月,借期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1月28日,借款月利率1.25%。同日钱立如将借款10万元通过转账给程和凤。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程和凤提供担保。该合同还就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和凤签订《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程和凤向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程和凤同意以其的座落于徽州区南山路玉虹花园小区房产作抵押,产权证号:徽房权字第02619(B)号,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合同就担保范围、方式作了约定,还约定了若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需向甲方即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程和凤借款后,仅按约支付了钱立如一个月的利息,到期后,也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约定代程和凤偿还钱立如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总计人民币108167元。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程和凤按《担保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偿还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但程和凤至今分文未付。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程和凤立即偿还代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108167元;2、程和凤支付违约金10816.7元;3、程和凤支付108167元本金利息(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4、程和凤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支出的代理费。程和凤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程和凤因经营需要,与钱立如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向钱立如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1月28日,借款月利率1.25%。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程和凤提供担保,程和凤一次性向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8000元。合同还约定,程和凤如违约应向钱立如支付违约金2000元;程和凤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程和凤应按代偿额的10%支付担保责任违约金。同日,钱立如通过转账向程和凤提供借款100000元,程和凤出具了“借据”。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和凤签订《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程和凤向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程和凤同意以坐落于徽州区南山路玉虹花园小区房产作抵押,产权证号:徽房权字第02619(B)号,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合同就担保范围、方式作了约定,还约定了若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需向甲方即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程和凤借款后,仅按约支付了钱立如一个月的利息,到期后,也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约定为程和凤代偿钱立如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6167元、违约金2000元,三款项合计108167元。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程和凤按合同约定,偿还上述款项,但程和凤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起追偿之诉。2015年3月26日,本院依据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对程和凤的坐落于徽州区南山路玉虹花园小区徽房权字第02619(B)号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上述事实,有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起诉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程和凤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借款合同》、程和凤出具的借据、《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钱立如出具的收条、委托律师代理协议及代理费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程和凤、钱立如三方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以及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和凤签订的《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约定代借款人程和凤向贷款人钱立如归还了本息并支付违约金,履行了担保人的义务,其向程和凤行使追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利息与违约金计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主张以代偿额108167元计算本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程和凤交纳的8000元履约保证金应冲抵借款本息、违约金。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程和凤的代偿额应为100167元。本院对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诉请依法调整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主张2.5%的月利率过高,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主张程和凤承担担保责任违约金、支付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违约金应调整为代偿款100167元的10%,即10016.7元。程和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和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代偿利息及违约金8167元、担保责任违约金10016.7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程和凤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8000元予以抵扣。二、驳回原告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程和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凌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