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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XX利与刘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利,刘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527-2号原告XX利。被告刘娜。本院作出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527-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刘娜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被告申请解除对该款项的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娜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光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