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XX利与刘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利,刘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527-2号原告XX利。被告刘娜。本院作出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527-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刘娜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被告申请解除对该款项的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娜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光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