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红美与刘怀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美,刘怀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周红美。委托代理人周汪生。委托代理人何冬生,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怀芳。委托代理人陈珀,海军北海舰队法律顾问处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美与被告刘怀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美撤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