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红美与刘怀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美,刘怀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周红美。委托代理人周汪生。委托代理人何冬生,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怀芳。委托代理人陈珀,海军北海舰队法律顾问处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美与被告刘怀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美撤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