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27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山,男,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