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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27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山,男,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