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谢鸟宋与福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鸟宋,福清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融行初字第10号原告谢鸟宋(原名谢乌宋),女,193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谢廷芳,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吓香,(系谢鸟宋儿子),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福清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陈明俤,系政委。委托代理人何磊,福清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肖芳瑜,福清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原告谢鸟宋不服被告福清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谢鸟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鸟宋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鸟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鸟宋负担。审 判 长 翁荣钦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人民陪审员 余葵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