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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尧川、徐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尧川,徐少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潜溪区域珑源一品花园“珑玺”10号。法定代表人:邱克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士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尧川。被告:徐少英。原告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尧川、徐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80元,减半收取9690元,由原告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