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朱仁迪,邵喜云,张建元,苏森昌,倪华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二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军,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朱仁迪。第三人邵喜云。第三人张建元。第三人苏森昌。第三人倪华耀。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宝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04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84元,但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8日,由朱仁迪、张建元、苏森昌、倪华耀四人出资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朱仁迪200万元,张建元200万元,苏森昌200万元,倪华耀400万元)。2009年10月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将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增加邵喜云为出资人(邵喜云出资960万元,朱仁迪增加280万元,张建元增加280万元,苏森昌增加280万元,倪华耀增加200万元)。经查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于公司成立的次日就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支出,增加的注册资金2000万元也在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后支出。现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履行能力。2015年4月21日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我院追究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出资人抽逃注册资金的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朱仁迪为本案被执行人。限朱仁迪在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2014)宝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追加张建元为本案被执行人。限张建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2014)宝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三、追加苏森昌为本案被执行人。限苏森昌在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2014)宝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四、追加倪华耀为本案被执行人。限倪华耀在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2014)宝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五、追加邵喜云为本案被执行人。限邵喜云在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2014)宝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