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行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包天英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天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鲍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806号原告包天英。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暴红侠。第三人鲍含文。委托代理人姜长文。委托代理人常丽。原告包天英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111884号关于第9185972号“鉋氐”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包天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天英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天英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包天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丽婷审 判 员 姜庶伟审 判 员 张晰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谭乃文书 记 员 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