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沈观根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00349号起诉人沈观根,男,77岁。本院收到沈观根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起诉状。沈观根在起诉状中诉称,2006年8月6日上午9时30分,起诉人接到短信,“《工行》提醒贵客户于8月4日在武汉百货用卡购物4860元将于次日从你名下银联卡上扣除,如有疑问请咨询027-51518841,自+8613625944482,13:50,05/08/06”。起诉人拨打指定电话号码,并按其提示拨打银联中心公安处电话027-5151****,按其提示进行操作,信其谎言,泄露了个人信息,后发现分5次诈骗金额24.9930万元,看到工商行自动取款机5张通知书中转入卡号不同,知被诈骗。起诉人即刻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报案,后又去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侦查破案,追回诈骗款25万元。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接待人员表示无法破案,提出能否向上级请求侦破。后起诉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和公安部请求帮助侦破本案,后在公安部和北京市公安局领导下于2006年11月,抓捕陈建德诈骗团伙。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07年4月10日才通知起诉人立案,不仅不作为,还自欺欺人,弄虚作假,起诉人立即提出行政复议,但至今未行政复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不当行使职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一)和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四),第二节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赔偿2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本案中,起诉人沈观根因涉嫌被诈骗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报案请求侦查破案,因其不当行使职权给起诉人造成了损害,请求赔偿25万元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沈观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学雅审 判 员 胡正喜助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晓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