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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014-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孔付杰申请执行王香莲、李保卫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付杰,王香莲,李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14-1403-1号申请执行人孔付杰,男,生于1966年10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郭连镇课张村3组。被执行人王香莲,女,生于1961年1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浅井镇土门口村6组。被执行人李保卫,男,生于1952年8月30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香莲、李保卫在有关单位的存款131340.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香莲、李保卫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3134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晓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