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执行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小兵与陈培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兵,陈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470-1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兵,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魏月瑜、万晓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培霞,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高小兵与被执行人陈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小兵因被执行人陈培霞未履行应支付借款人民币13775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的(2014)洛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