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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536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卜林,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