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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牛文俊与林成展、陈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文俊,林成展,陈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牛文俊,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林成展,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玉英,女,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牛文俊与被执行人林成展、陈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2023.29元,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