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赤峰市龙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龙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翁牛特旗城镇房屋产权发证中心,赤峰市玉龙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翁行初字第24号原告赤峰市龙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春泉,系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孝存,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鲍喜文,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城镇房屋产权发证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李春泉,系主任。第三人赤峰市玉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赤峰市龙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第三人赤峰市玉龙服装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龙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凤欣审判员 于 志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凌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