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赵国发等诉新民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中心组、阳雀窝组57户村民,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遵义县尚嵇镇水泥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中心组、阳雀窝组57户村民。诉讼代表人赵国发,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小岔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6305231431。诉讼代表人赵锡坤,男,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龙泉社区民主十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4805101634。诉讼代表人何化云,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阳雀窝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6808301411。诉讼代表人赵应发,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申家湾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540121141X。诉讼代表人赵正田,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小岔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5401251657。共同委托代理人杜祥吉,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负责人蒲廷文,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遵义县尚嵇镇水泥厂,住所地:遵义县尚嵇镇。法定代表人张本奇,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中心组、阳雀窝组57户村民诉被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遵义县尚嵇镇水泥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中心组、阳雀窝组57户村民以主体不明确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主体不明确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中心组、阳雀窝组57户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中心组、阳雀窝组57户村民承担。审 判 长  罗信亮人民陪审员  邓清秋人民陪审员  邓旭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