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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26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XX雷、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宏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