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肖雄杰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314号罪犯肖雄杰,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了(2013)东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罪犯肖雄杰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肖雄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雄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64.2分。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衡东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雄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雄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