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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夏成元与程小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某某离婚后不知去向,也无详细联系方式和地址,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管信息。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待了解清楚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京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