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华荣国与江阴市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荣国,江阴市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华荣国。被告江阴市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申港村石人头120号。法定代表人吕刚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荣国诉被告江阴市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华荣国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华荣国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华荣国已预交),由原告华荣国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凌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