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595号原告赵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韩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闫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