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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595号原告赵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韩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闫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