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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严正奎与李明坤、仇中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正奎,李明坤,仇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764号申请执行人严正奎,居民。被执行人李明坤,居民。被执行人仇中兰,居民。严正奎与李明坤、仇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建高民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建高民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 民 宏审判员 蒋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