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景利诉被告王家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赵景利委托代理人李永轩被告王家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利诉被告王家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利撤回对被告王家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江涛审 判 员 翟献宽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滑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