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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史万秀与马兰、姚建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76号原告史万秀,女,1974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严荣,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姚建波,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马兰,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址: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蔡欧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万秀与被告姚建波、被告马兰、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万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建波、被告马兰、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万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万秀撤回对被告姚建波、被告马兰、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起诉。审 判 长  周裕灵审 判 员  余刚义人民陪审员  李 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茂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