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林某甲、郑某与林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郑某,林某乙,林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林某甲。法定代理人:郑某。原告:郑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书仁,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第三人:林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郑某诉被告林某乙、第三人林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艳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