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海江与陈忠能、杨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江,陈忠能,杨四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874号原告:陈海江。被告:陈忠能。被告:杨四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江为与被告陈忠能、杨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江于2015年4月3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海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邬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