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罪犯尹凤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凤娟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996号罪犯尹凤娟,女,汉族,小学文化,1971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1日作出(2001)徐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凤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尹凤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尹凤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尹凤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39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尹凤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4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11日、2009年9月14日、2011年3月15日、2013年1月15日作出(2008)、(2009)、(2011)、(2012)宁刑执字第1877号、第6169号、第56号、第112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尹凤娟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尹凤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尹凤娟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凤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依法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凤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