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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1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许武士与周佐鹏、谭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周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061-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谭某某(周某某之妻),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涟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周某某、谭某某应承担如下义务:1、偿还许某某12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820元。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谭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2015年4月30日止,被执行人周某某、谭某某尚应承担债务12382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谭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