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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二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二初字第129号钟坚诉龚宗文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龚宗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129号原告钟某,男,1953年7月20日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住廉江市中山三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53********。被告龚宗文,男,1959年5月20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小龙门乡尖山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本院受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龚宗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海舟审 判 员  周汝玉人民陪审员  谢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侯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