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无业。被执行人郭某,南京吉祥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郭建成。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审结。该案(2014)青民五终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已将本案案款人民币37900元交至申请人王某,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青民五终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