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李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无业。被执行人郭某,南京吉祥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郭建成。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审结。该案(2014)青民五终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已将本案案款人民币37900元交至申请人王某,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青民五终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