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XX元、蒋双来与朱荣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元,蒋双来,朱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XX元,男。上诉人(一审被告):蒋双来,女。上诉人(一审原告):朱荣华,女。上诉人XX元、蒋双来因与上诉人朱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XX元、蒋双来未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上���人XX元、蒋双来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XX元、蒋双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武松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