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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XX元、蒋双来与朱荣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元,蒋双来,朱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XX元,男。上诉人(一审被告):蒋双来,女。上诉人(一审原告):朱荣华,女。上诉人XX元、蒋双来因与上诉人朱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XX元、蒋双来未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上���人XX元、蒋双来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XX元、蒋双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武松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