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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董玉明与罗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明,罗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董玉明。被执行人罗建平。董玉明与罗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宜宾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玉明于2012年4月17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100元,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28日,权利人董玉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玉明与被执行人罗建平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溢若人民陪审员  邓 剑人民陪审员  吴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静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