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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纪忠申请执行王安全、秦中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终结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忠,王安全,秦中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王纪忠,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安全,男,1969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秦中爱,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纪忠申请执行王安全、秦中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本案本金执行到位,仅剩利息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王安全、秦中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宣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