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徐志波与葛永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波,葛永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徐志波,个体户。被告葛永光,个体户。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志波与被告葛永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徐志波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80元,公告费780元,共计1060由原告徐志波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