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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军喜与马祥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喜,马祥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954号原告:刘军喜,市民。被告:马祥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喜诉被告马祥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欲另行起诉,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为134元,由原告刘军喜负担。审 判 长  傅 军审 判 员  卢志平人民陪审员  张双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刑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