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303号原告高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石某,系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高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林风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某、被告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崔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高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于2010年4月9日在皇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9月24日原、被告在皇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道铁路西社区委员会社区证明及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多年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风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筝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