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林政斌盗窃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289号罪犯林政斌。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崇刑少初字第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政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后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崇刑初字第0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政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消本院(2009)崇刑少初字第01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林政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宣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于2011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6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林政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林政斌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政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0分。2014年11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林政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故首次减刑应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政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