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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双红犯容留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双红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250号罪犯陈双红,女,汉族,1965年12月13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东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枞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双红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4月9日止),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双红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宜刑终字第0015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双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对其予以假释。检察机关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双红报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双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陈双红执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陈双红陈述证实,该犯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陈双红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陈双红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东至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陈双红假释后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交款凭据证实罪犯陈双红于刑罚执行期间交纳罚金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双红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陈双红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陈双红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双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