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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刑执减字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对李树昌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544号罪犯李树昌,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27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昌犯抢劫罪,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九个月二十二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5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树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九个月二十二天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敖丽静审 判 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