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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盘锦盘山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岳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盘山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岳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盘锦盘山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红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岳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3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岳枫已经还款8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伟执行员 闫晓峰执行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