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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恢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谢清裕、林聪镇与鲍连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清裕,林聪镇,鲍连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恢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谢清裕,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林聪镇,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鲍连庆,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谢清裕、林聪镇与被执行人鲍连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1)狮民初字第18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鲍连庆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谢清裕、林聪镇款项37273元,若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应再支付违约金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清裕、林聪镇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鲍连庆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谢清裕、林聪镇尚未受偿的债权为422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恢字第39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