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管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志辉、常熟市卡迪路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符玉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辉,常熟市卡迪路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符玉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管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辉,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卡迪路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南组。法定代表人郑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符玉莲,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人。上诉人王志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5)芦法立管字第18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王志辉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南县,经常居住地也不是株洲市芦淞区,在株洲市芦淞区谭家段碧玉花园是临时居住,且居住不到一年,故,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王志辉及原审被告符玉莲的户籍地虽为湖南省南县,但根据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管终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可认定株洲市芦淞区曲尺乡谭家段碧玉花园铂宫兰园区的所有权证编号为00228731之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审被告符玉莲。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碧玉花园管理处亦证实王志辉、符玉莲住在芦淞区碧玉花园,故王志辉、符玉莲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志辉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包 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先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